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
衛生部關于修改《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部分內容的通知 [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進一步規范入學、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經研究,決定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的部分內容作如下修改:
一、將《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1年衛生部令第11號)第六條第一項修改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經治療后臨床癥狀消失,肝功能正常,可恢復原工作”。
二、將《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1995年衛生部令第41號)第十六條第一項、《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1996年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第十一條第二款、《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監督辦法》(1996年衛生部令第48號)第九條第四款及《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2009年版)》(衛監督發〔2009〕53號)第四十六條中的“病毒性肝炎”修改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三、刪除入學、就業體檢表(包括體檢項目)中涉及乙肝項目檢測的有關內容,即:乙肝病毒感染標志物檢測,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體、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體、乙肝病毒核心抗體和乙肝病毒脫氧核糖核苷酸檢測等,俗稱“乙肝五項”和HBV-DNA檢測等。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
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修改《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2]
《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修改〈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住房城鄉建設部常務會議、國家衛生計生委委主任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 陳政高
國家衛生計生委主任 李 斌
2016年4月17日
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修改《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
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衛生計生委決定對《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原建設部、原衛生部令第53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本辦法中的“建設部”統一修改為“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衛生部”統一修改為“國務院衛生計生主管部門”,將“建設行政部門”統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衛生行政部門”統一修改為“衛生計生主管部門”。
二、將第七條修改為:“集中式供水單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后,還應當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方可供水。”
三、刪除第十四條第二款。
四、刪除第二十條第一款中的“每年復核一次”,并刪除第二款。
五、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衛生安全性評價,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要求。
“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應當取得國務院衛生計生主管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批準文件;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外生產的其他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應當取得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批準文件。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有效期為四年。”
六、刪除第二十六條第五項。
七、刪除第二十八條第三項。
本決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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